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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管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自8月1日起实施货物贸易管理方式制度改革,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出口收汇及出口退税机制

发布日期:2012-08-08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货物贸易管理方式制度改革,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出口收汇及出口退税机制,具体细则如下:
    1、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2、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6月14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对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期限延长三个月)。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
    根据《通知》、《公告》的精神,出口企业原已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因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而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属于2011年度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对上述出口货物于2012年7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3、自2012年8月1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需要再提供核销单。